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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鑫富药业股票)

时间2023-11-20 15:16:27发布小蚂蚁分类医药政策浏览62
导读:一、鑫富药业状告新发药业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最新进展目前案件二审最新进展:上海高院法宣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何时宣判目前还没掌握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该起案件的最新进展如何?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宣处的电话,并按对方要求传真了一份采访公函过去。8月26日上午,大众网记者再次拨通法宣处的电话进行采访。法宣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跟业务庭...

一、鑫富药业状告新发药业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最新进展

目前案件二审最新进展:

上海高院法宣处:

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何时宣判目前还没掌握

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该起案件的最新进展如何?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宣处的电话,并按对方要求传真了一份采访公函过去。8月26日上午,大众网记者再次拨通法宣处的电话进行采访。法宣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跟业务庭联系过了,考虑到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所以说没办法接受采访和提供相关的材料。

浙江鑫富董秘:

有了结果会发公告,代理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鑫富药业董秘吴卡娜。对于大众网记者“浙江鑫富和山东新发的案子现在进展如何?浙江鑫富对于调解有何态度和想法?”的问题,吴卡娜说,“案子我不太清楚,因为我不参与的,有结果了我们会公告的。”

大众网记者问浙江鑫富是谁负责案件,吴卡娜说是代理人负责。记者希望吴卡娜提供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吴卡娜称:“很抱歉,(代理人)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

新发药业:

有新的代理意见,望法院驳回鑫富诉讼请求或重审

8月27日,该起案件的辩护律师——郝臣之在接受大众网采访时表示,在本案7月3日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为便于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他们提出了新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部分。

第一,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的国科知鉴字[2007]第90号《技术鉴定报告书》给出的鉴定结论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而鉴定材料中却根本没有提供生产“D-泛醇”的技术资料,而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怎么就成了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呢?显然,《技术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而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大家不难看出鉴定结论中的“D-泛醇”没有了。很难理解一审法院为什么把已鉴定为商业秘密的整体组合中的“D-泛醇”的相关技术漏掉。另外鑫富公司申请判令: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被告的申请严重不符也很值得商榷。

第二,新发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没有机会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资料进行质证。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将刑事判决的认定直接适用到新发公司。否则,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新发公司进行质证的权利以及其他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新发公司没有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径行采信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做法显然是欠妥的。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发文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对鉴定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当时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已经出具书面材料撤销了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

第三,在鑫富药业诉讼的证据中,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该鉴定结论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常识等显然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信息。例如,上述规程记载的《酵母膏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9月13日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2582-2003;上述规程记载的《豆饼粉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食用大豆粕的国家标准GBT13382-92;上述规程记载的《甘油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轻工行业标准QBT-2348-1997。鉴定结论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技术信息,没有明确其具体秘密点,有违常识。

第四,案件只有几名“涉案人”的口供,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鑫富公司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来试图证明新发公司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们恳请上海高院直接驳回鑫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郝臣之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对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存在重大的程序错误,也必定会导致涉案当事人,即新发公司对判决不服。另外,即使依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来审理本案,不能证明新发公司使用了上述技术资料。同时,这些技术资料也没有因新发公司的行为被公开。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新发公司侵犯了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据此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均存在严重错误。

二、临安区鑫富药业搬哪去了

临安区鑫富药业搬浙江去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临安区鑫富药业于2022年12月21日搬迁到总部浙江杭州去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维生素B5生产供应商,国内唯一的维生素原B5生产企业。重点发展生物化工,医药保健食品,环保新材料三大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百分之70以上销往欧美国家等世界各地。

三、鑫富药业为何改名

进行了并购。鑫富药业被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借壳后改名为亿帆医药,进行了众多并购活动,为使公司名称和公司简称保持一致。?鑫富药业现改名为亿帆医药鑫富药业属于医药板块,公司收购竞争对手,受益于D-泛酸钙的价格上涨,业绩显著向好。

四、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史

公司前身为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由杭州临安申光电缆工业公司(后依次更名为“浙江临安申光电缆化学总厂”和“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过鑫富和林关羽共同于1994年11月25日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20万元,注册号为14377186。1996年7月24日,经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996年12月16日,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积金、滚存利润转增股本至1000万元,并于1996年12月20日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2000年10月30日,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37号文批准,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200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190万元以1: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为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90万元。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

鑫富药业(鑫富药业股票)

2002年3月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12号文批准,公司以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560万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190万元增至375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于2002年3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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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鉴定报告案件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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