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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眼科医院(兴安盟盟医院院长是谁啊电话)

时间2023-11-01 23:14:19发布小蚂蚁分类医疗保健浏览46
导读:一、2013年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教育系统储备183名人才公告 2013年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人才储备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乌兰浩特市部分小学、31所农村幼儿园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实施人才储备。为做好招聘工作,根据《兴安盟人才储备制度实施办法》(兴党办发[2010]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

一、2013年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教育系统储备183名人才公告

2013年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人才储备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乌兰浩特市部分小学、31所农村幼儿园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实施人才储备。为做好招聘工作,根据《兴安盟人才储备制度实施办法》(兴党办发[2010]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储备计划

本次人才储备,部分小学计划储备小学教师77名,31所农村幼儿园计划储备幼儿教师106名。

为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六类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促进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储备计划中安排73个名额专门用于储备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在兴安盟服务期满的六类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安排27个名额专门用于储备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蒙语授课、蒙汉兼通高校毕业生。

具体储备计划见附表。

二、招聘条件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应聘考试。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应聘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年龄在30岁以下,18岁以上(1983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2、应聘31所农村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院校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音乐专业须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年龄在30岁以下,18岁以上(1983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符合以上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的国家承认全日制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报名应聘,须取得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三、招聘程序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与专业测试、体检与考察、确定储备人员并公示、办理储备协议签订及相关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施方案拟定,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兴安日报》、兴安盟广播电视台、乌兰浩特市政府网(网址:www.wlht.gov.cn)、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网址:hppt://www.hcjyxx.com/)、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rsj.xam.gov.cn)、盟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xamks.com)上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采取网上自行填写报名表、现场进行资格初审的方式进行。每个应聘人员只可报考一个岗位。应聘人员登录盟人事考试网自行填报、打印报名表一式三份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应聘过程应使用同一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不得报名)、毕业证(同时提供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带二维码的学历验证表)、教师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六类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还须携带服务期满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到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乌兰浩特市政府办公大楼)进行资格初审,并缴纳报名与笔试费用。资格初审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9月18日,逾期不候。报名费每人2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2013年应届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笔试费、面试费,2012年毕业生减半收取)。

2、应聘人员报名时应仔细对照招聘条件,确认本人是否可以报名参加招聘考试,并对所填报名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清晰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的报名表等材料以及证件不真实、不准确、不清晰和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和最后聘用的,责任自负。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考试和储备资格。原则上应聘人员须本人履行报名手续,他人不得代为报名。

3、报名应聘人数与各岗位储备人数达到4:1的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和调整储备计划,并将调整后的储备计划于笔试开考前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4、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乌兰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资格初审合格、报名手续完备的应聘人员报名表于2013年9月22日别送交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盟人事考试中心。盟人事考试中心根据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交的报名表确认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并于笔试开始前3天发放笔试准考证,由应聘人员自行从盟人事考试网上打印,未按时打印的。责任自负。

(三)笔试

1、笔试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试题、统一阅卷、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2、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各为一张试卷,满分各为120分,考试时间各为90分钟。幼儿教师公共科目的笔试内容为幼儿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为高中阶段语文和数学。小学教师公共科目的笔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为各岗位要求的学科专业知识。

3、笔试试题用蒙、汉两种文字命制。应聘人员报名时,要明确标注选用哪种文字的试题,未明确标注的,按选用汉语文字试题对待。

4、笔试于2013年9月28日在乌兰浩特市举行,具体地点和日期见笔试准考证。

5、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后加2.5分。

6、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x40%+民族加分。笔试成绩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7、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顺序,按照各岗位储备人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专业测试),名单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共同负责。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学籍(人事)档案、在兴安盟服务期满六类基层服务项目证明等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笔试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通过资格复审的,名单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并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专业测试通知书。

2、资格复审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专业测试

1、专业测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蒙语授课毕业生须使用汉语进行面试。

2、试讲方案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制定,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试讲具体日期和地点见专业测试通知书。

3、专业测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试讲成绩x60%。专业测试成绩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六)招聘考试总成绩

招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1、按照岗位储备人数和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组织加试。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名单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2、体检与考察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行)》执行。

3、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4、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八)签订储备协议

1、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储备人员名单,并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公示期7天。

2、公示结束后,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根据储备人员总成绩高低顺序,结合用人单位对人员的需求组织储备人员进行报岗。报岗工作结束后,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根据报岗结果确定储备单位人员名单并在乌兰浩特市政府网、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盟人事考试网上公示7天。

3、公示结束后,储备单位根据人才储备的有关规定与储备人员签订储备协议并进行鉴证。本次人才储备的储备期为2年。储备期满后,根据编制空缺情况,通过统一遴选的方式,在储备人员中择优选聘。未被选聘的,经本人和单位双向选择可再续签2年的储备协议。储备期满后不再续签储备协议的,按兴安盟人才储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4、储备期内,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在职教师对待。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应聘人员与储备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提出回避。

(二)严格招聘工作纪律。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以及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1、《2013年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人才储备计划》(一)

2、《2013年乌兰浩特市教育系统人才储备专项招聘计划》(二)

点击下载以上附件.xls

二、兴安盟人民医院的医疗技术

医院医疗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16排螺旋CT、磁共振系统、螺旋CT、数字化X光机、CT机、小型C臂、数字胃肠X光机、彩色超声多普勒、B超机、直线加速器、数字血管造影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R机、X光机、高压氧仓、体外碎石机、耳鼻喉普外及神经外用显微镜等等。医院开展的“冠心病的介入治疗”、“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先心病的封堵技术”、心脏换瓣术、心脏搭桥术、角膜移植、脑动脉瘤的介入治疗、全脑血管造影术、颈动脉内膜剥脱及血管支架置入术、肾上腺腺瘤切除术、乳癌保乳根治术、“关节镜技术”、“显微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显微镜下输卵管吻合术”、“多层螺旋CT冠状动脉造影成像”、“腹腔镜结直肠手术”以及宫腔镜、腹腔镜、胸腔镜、胃镜、气管镜、十二指肠镜的检查及治疗手术等技术均居于兴安盟地区领先水平。医院开展的肾移植手术(活体供肾)、心脏外科手术、心脏介入治疗、介入手术治疗、妇产科腹腔镜及宫腔镜手术、脑外科显微镜手术治疗均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医院急救中心急救区域覆盖全盟各地及吉林、黑龙江省部分地区,拥有39名医护人员组成的经过专业训练的急救队伍,配有9辆救护车及大批的先进医疗设备,为成功抢救各种急诊病人提供了保证。

三、兴安盟医疗保险报销怎么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保障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湘民办发[2008]60号《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县的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部门;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及其医疗补偿、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其医疗补偿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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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治疗、用药应符合医保药品目录及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八条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九条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根据各类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建立资助参合参保、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五种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和特困农村低保对象。

(二)

资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全额资助参合;对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规定的标准分类资助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

办理程序: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审批核定的对象,与乡镇合管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其所需资金通过县财政统一拨付到新农合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上,并由乡镇合管办发放《安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

受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其他农村参合对象一样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待遇。农村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即县内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对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按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在县外就诊的农村五保对象,不提高补偿比例。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城镇“三无”户和城镇低保户中重病、重残人员。

(二)资助标准:属于资助范围的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规定的标准,分类资助其参保。

(三)办理程序:民政部门审定对象及补助标准后,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县医保处规定,在办理时段里,向其户口所在地相应机构(乡镇政府或社区),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社区)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拨付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受助对象按安乡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待遇。

三、资助参合参保的标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百岁以上老人。

(二)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每年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核发不少于50元的《日常门诊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

(二)救助病种:肝硬化晚期、脑血管意外(偏瘫)、精神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病、癫痫、慢性肾功能不全、晚期血吸虫、肺结核、一型糖尿病等

(三)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每年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核发200元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病种: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

(二)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

、重症胰腺炎、重度大面积烧伤等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主病种不同核发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四、

门诊医疗救助办理程序:除日常门诊救助外,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审批。

五、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报告;填写《门诊救助申请表》;医院诊断治疗资料的原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

六、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七、《门诊医疗救助卡》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审核颁发。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在患病后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住院救助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

(二)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自付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未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500元。

(三)在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审批。

四、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报告;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医院诊断治疗资料的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等。

五、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第十五条临时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和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实施,乡镇民政办负责初审,县医疗管理机关负责审批发放,按照家庭的困难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总比例的10%以内列支。

四、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

(一)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边缘人员。

(二)必须是本年度内患病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三)其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解决的贫困人员。

五、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患者出具申请报告,由村(居)委会签具意见、到乡镇民政办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乡镇民政办对患者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药费发票、医保(新农合)补助凭证等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由患者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到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慈善医疗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通过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仍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家庭,可以向慈善机构申请,慈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六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七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社会捐赠、慈善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帐,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明细台帐。

第十九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基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条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阳光操作,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安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乡县农村特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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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兴安盟人民医院的介绍

医院现有临床科室29个,医技科室12个,行政、后勤科室18个。医院职工953人,其中正高级人员25人,副高级人员88人,中级人员185人,初级人员495人。开放床位624张,日门诊量618余人次,平均日住院人数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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